⒈ 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、狱讼事务的官署,属六部之一。
例寻移刑部。——清·张廷玉《明史》
皆归刑部。——清·方苞《狱中杂记》
刑部系囚之。
余在刑部狱。
英the Ministry of Punishments in feudal China;
⒈ 我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、狱讼事务的官署,属六部之一。
引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三年,因览刑部奏,断狱数犹至万条。”
唐 韩愈 《送郑尚书序》:“长庆 三年四月,以工部尚书 郑 公为刑部尚书,兼御史大夫,往践其任。”
《红楼梦》第一〇三回:“不用多説了,快收拾停当。刑部的老爷就到了。”
张德泽 《清代国家机关考略》:“刑部,古代为‘秋官大司寇’, 隋 唐 以后,即为刑部。”
⒈ 我国古代掌管刑法及狱讼事务的机关,属六部之一。由隋朝开始设置,历代因之,至清光绪时更名为法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