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治理百姓不滥用刑罚。形容为官宽仁爱民。束杖,收起刑具。
⒈ 谓治理百姓不滥用刑罚。形容为官宽仁爱民。束杖,收起刑具。
引金 董解元 《西厢记诸宫调》卷八:“有刑罚徒流绞斩,吊拷絣把。设而不用,束杖理民宽雅。”
元 无名氏 《陈州粜米》楔子:“则要你奉公守法,束杖理民。”
明 无名氏 《齐天大圣》第一折:“上圣自从 隋煬帝 封为 嘉州 太守,爱惜黎庶,束杖理民。”
⒈ 束杖,收起刑具,不滥施刑罚。束杖理民指为官宽仁爱民。
引元·无名氏《陈州粜米·楔子》:「差您二人去陈州开仓粜米,钦定五两白银一石细米,则要你奉公守法,束杖理民。」
《孤本元明杂剧·齐天大圣·头折》:「上圣自从炀帝封为嘉州太守,爱惜黎庶,束杖理民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