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制,州县催征财赋官物达九分(九成)以上,谓之“破分”。诸司不再催办,户部亦不再问。
⒈ 宋 制,州县催征财赋官物达九分(九成)以上,谓之“破分”。诸司不再催办,户部亦不再问。
引宋 朱熹 《戊申封事》:“徒使版曹经费闕乏日甚,督趣日峻,以至废去祖宗以来破分良法,而必以十分登足为限。”
⒉ 破例;破格。
引《京本通俗小说·碾玉观音》:“崔寧 谢了恩,寻一块一般的玉,碾一个铃儿,接住了,御前交纳。破分请给养了 崔寧,令只在行在居住。”
⒈ 宋制,州县催征赋税官物已达九成以上者,称为「破分」。此时各级主司不再催征,户部也不再过问。
引宋·朱熹〈戊申封事〉:「而曷尝闻其能用此钱以易胡人之首,如太祖皇帝之言哉!徒使版曹经费阙乏日甚,督趣日峻,以至废去祖宗以来破分良法,而必以十分登足为限。」
⒈ 支付一份。
引《京本通俗小说·碾玉观音》:「崔宁谢了恩,寻一块一般的玉,碾一个铃儿接住了,御前交纳,破分请给养了崔宁,令只在行在居住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