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⒉ 计议处理。
⒈ 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引《晋书·刑法志》:“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临时议处之制,诚不能皆得循常也。”
明 李清 《三垣笔记》上:“及 郑庶常 鄤 处决,责科道不言,一概议处。”
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,朝廷一二品之大臣,朝见而免冠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。”
⒉ 计议处理。
引明 章懋 《议处盐法事宜奏状》:“谨题为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。”
⒈ 清代时,官吏有过而交吏部处罚,轻曰察处,重曰议处,更重曰严加议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