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见“通韵”。
⒈ 亦作“通韵”。
⒉ 谓音乐声韵通和。
引《文选·袁宏<三国名臣序赞>》:“亹亹通韵,跡不蹔停。”
吕向 注:“言善谋所进,如音乐声韵通和。”
⒊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韵部可以相通,或其中一部分相通。作诗时可以互押。如“平水韵”中“东”、“冬”可以相通,“支”、“微”亦可相通等。古体诗通韵较为宽广,近体诗则受严格的限制。见“通韵”。
引章炳麟 《訄书·述图》:“文辩反覆而无徵验,乐府通韵而违今古。”
自注:“既非今韵,又非古音, 吴棫 毛奇龄 以来,其流緐矣。”
⒈ 互相通用的韵。作古诗时常用,如东、冬、江相通,支、微、齐、佳相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