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确定名称、名分。
⒉ 当事者或为首者的姓名。
⒊ 适当的名称、名义。
⒈ 确定名称、名分。
引《书·吕刑》:“禹 平水土,主名山川。”
孔颖达 疏:“其无名者,皆与作名。”
《礼记·大传》:“同姓从宗,合族属;异姓主名,治际会。”
孔颖达 疏:“异姓,谓他姓之女来为己姓之妻,繫夫之亲,主为母妇之名。夫若为父行,则主母名;夫若子行,则主妇名。”
⒉ 当事者或为首者的姓名。
引《史记·扁鹊仓公列传》:“意 家居,詔召问所为治病死生验者几何人也,主名为谁。”
《后汉书·郎顗传》:“恭陵 火灾,主名未立,多所收捕,备经考毒。”
李贤 注:“立,犹定也。时考问延火者姓名未定也。”
清 钱谦益 《春秋论》之一:“﹝ 赵盾 ﹞反而讨贼,则贼之主名 穿 也;反而不讨贼,则贼之主名 盾 也。”
⒊ 适当的名称、名义。
引鲁迅 《坟·我之节烈观》:“他们是可怜人;不幸上了历史和数目的无意识的圈套,做了无主名的牺牲。”
⒈ 命名。
引《书经·吕刑》:「禹平水土,主名山川。」
⒉ 主犯的名字。
引《新唐书·卷一一二·韩思彦传》:「使并州,方贼杀人,主名不立,醉胡怀刀而污,讯掠已服。」
《醒世恒言·卷一三·勘皮靴单证二郎神》:「太尉道:『这贼已有主名了,却是干碍太师面皮,不敢擅去捉他。』」